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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7 09:42 我喜欢我媳妇这个头发造型,台湾造型师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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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7 09:42 是不是很有书生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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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7 09:42 挑的这套衣服去照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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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7 09:42 不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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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7 09:42 外景在龙潭湖公园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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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司机驾车违反交通规则后,处罚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处罚方式令人捧腹。 去幼儿园“上课” 巴西的圣保罗市内,司机只要一犯规,就会被送去幼儿园“上学”,与孩子们一起玩在虚拟的公路和岔道上驾驶儿童玩具汽车的游戏,在孩子们的嘲笑和指责中反思自己的过错。
去医院当“护士” 美国一些地方对待违章的司机,就是让你莫名其妙地去当“护士”。如果你违章了,就会被安排到医院当几天病房护士,专门护理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整天面对被汽车撞得缺胳膊少腿的受害者,司机就会顿生恻隐之心,痛悔自己的违章行为。
去影院“看电影” 哥伦比亚对司机的惩罚是“看电影”。一旦司机违章驾驶,就会被客气地请进一家内部电影院,观看一部令人心惊肉跳的交通事故纪录片。面对交通事故带来的血肉横飞的画面,司机怎能不产生心灵震撼?
去死者墓前忏悔 在美国的得克萨斯州,每个星期天,司机必须向以被自己致死的人命名的基金会捐赠10美元,直到10年的忏悔期满为止;每当遇到被撞死者的祭日,司机必须购买鲜花到死者的墓前,忏悔自己的罪孽。 此外,在10年惩戒期内,司机必须每月抽一天时间,站在自己酗酒的酒吧前,手举一块写着“我因酒后驾车,不幸撞死人”的牌子,向过往司机们现身说法:切勿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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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的使用说明书 老婆使用说明书: 【品 名】 民间俗称老婆,正式场合可称妻子或内人,现亦叫达令。 【化学名称】 woman 【成 分】 水、血液和脂肪类碳水化合物,气味幽香。 【性 状】 本品为可乐状的凹凸物,表面光洁,涂有各种化妆品、对钻石,铂金有强烈的亲和力;羞涩时产生红移现象;生气产生蓝移(绿移)本品随时间推移产生黄移,形状会有所改变,但不影响继续使用。 【理化性质】性质活泼,根据情况可分为一价(嫁)、二价(嫁)、三价(嫁)。。。。n价(嫁)。易溶于蜜语、甜言;在真情、钻石,金 、豪宅的催化下熔点降低,难溶于白丁 。 【功能主治】主治单身恐惧症顽疾,对失恋和相思病也有明显效果。 【用法用量】建议一生一片。 【注意事项】本品仅适用于单身之成年男性。服用时需小心谨慎,如药品导致使用者出现耳朵变(钯 耳朵)、惧内、气管炎等现象,则必须马上找相关专业医师咨询,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没有则可继续使用。多吃有致命的过敏反应! 【规 格】 通常为45千克至65千克,如出现特殊超重情况,请男人加强锻炼或找健康医生处理。 【贮 藏】 常温下妥善保存,室内通风处最佳;如在室外,则需避免女性、帅哥成群处。使用期间,尤忌本品夜不归宿。 【包 装】 各种时装、首饰、手袋,并随季节变化随时更换。 【有效期】 视幸福程度而定,最长可达一生;最短,一天也可能失效。 【批准文号】正式批准文号见钻戒说明书内页。 【生产企业】老丈母和老丈人。 【禁 忌】 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说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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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刘涛结婚的事吵的沸沸扬扬,其老公更是身份神秘。
经过网友的努力,刘涛老公的身份终于浮出水面了。王姓有钱人王珂。资料COPY如下:
一辆保时捷卡宴、八辆法拉利、三辆兰博基尼、一辆奔驰SLR超级跑车、两辆宾利、两辆劳斯莱斯,别以为我们是在车展现场,这可是曾经演过《天龙八部》、《白蛇传》等影视剧的刘涛与一位王姓先生的婚礼现场。超级跑车以及贵族血统的顶级房车,如此阵势绝对堪称京城最豪华、最气派的婚车车队。
新郎的据一位到场亲友介绍,整场婚礼,准备了两个月,花费了400万!而伴随着婚礼进行,酒店门前的婚车旁,过路的行人都以为这里在进行一场“名车展示会”,纷纷凑上来和这些难得一见的“高级小跑车”合影留念,一时成为京城里的一道风景。
在婚礼现场,刘涛王珂分别向来宾讲述了他们的爱情故事,一对新人之所以将婚礼地点选择在王府饭店,是因为去年8月两人第一次在这里的电梯间相遇,可谓是惊鸿一瞥之间,一段颇有传奇色彩的爱情故事业已诞生。9月6日,从报纸上打听到刘涛“下落”的王珂特意去参加了一场时尚派对,在那里,两人正式相识,爱火滋生的迅猛而又热烈,仅仅二十天,9月26日,两人就在北京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昨日的这场婚礼,始终笼罩在温馨热烈的浪漫气氛中,为了讨得妻子的欢心,王珂不惜大费功夫,不但化身酒店大厨,为老婆送上贴心小点,甚至还将两人第一次牵手的街边长椅也运来现场,送给刘涛作为爱的纪念。一幕幕的动人场景不但让刘涛数次落泪,甚至于双方父母,以及特意赶来为好姐妹捧场的圈内明星林心如、李心洁、秦海璐等人也不时擦拭着眼泪。
以下是天涯八友的独家爆料:
公司市值200亿,有自己的定制737,据说值5亿。80年的,4天在王府包了两层,林心如,李心洁,苏有朋。。。。。。都去了。劳斯莱斯(两辆),lp640,599(两辆),f430,s65都是新郎自己的。。。不过今天最狠得是有人在婚礼上转账100万美金给新郎做贺礼呵呵。
新郎是北京的,新郎的一个好朋友是唐山的,其中一辆lp640就是那个唐山哥们的(白的lp640是新郎自己的),如果有心到网上搜一下唐山最有钱人的葬礼,就知道那个唐山人的出处了。我是小人物,我的车子开过去该被笑了。由于新郎有亲属是欧洲籍的,这次从欧洲来参加婚礼的嘉宾都是坐的包机,来的老外里面有一个女的挺漂亮还是欧洲一个知名组合的主唱。那些老外们看到婚车还猛拍照,一边说沃~沃~。婚礼结束后每一位到场嘉宾都赠送了一个礼包,其中一样是tiffany的水晶糖果盒,应该是定制的,上面刻着新郎新娘的大写字母WL。
结婚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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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X房X网阻挠我们小区业主自己的装修采购,大家强烈鄙视一下
某网站企图阻挠我们的集采活动
某所谓的房地产门户网站,居然在暗中做出了阻碍小区集采活动的行为!
11月10日,“北京新天地”小区一期业主集采活动,完全是本着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让业主以最低的价格拿到最好的材料、装出最好的房子为活动的最终目的,这将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是一次目的单纯的团体采购活动!活动组织者,也是北京新天地的业主,大家都是在工作之余组织大家、协调商家,辛勤的操持着。到目前,活动也得到了广大业主的大力支持,大家积极踊跃报名,也可以看出“北京新天地”小区是一个团结、和谐的小区。 可是,现在,我们和谐家园的集采活动遇到了阻力,此网站要求已经加入这次集采活动的商家退出此次活动!原因是,想让他的广告商,来做这次活动,让他和他的广告商成为最终的受益者,让我们的装修过程再额外地多带给他们一层利益。 为此,此网站竟然要求,已经加入我们团购活动的商家退出此集采活动!但是我们选中的商家是大商家,并没有听从他们的“安排”,但这也已经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筹备过程。 各位业主,如果是这样,我们就要在承受巨大房款之后,又要在装修上被人再剥夺一层! 这是我们所不能允许的。 目前,活动正在接受着大家、商家的踊跃报名,活动一定会如期举行!我们也相信我们的团购活动一定会实现花最少的钱、装修出最好的房子的最终目标! 再次也感谢各位商家朋友对新天地和我爱新天地社区论坛的厚爱,虽然很多品牌暂时没有加入我们此次集采的名单中,但这次集采只是我们装修的一个开始,只要你们能提供给业主物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邻居们一定会喜欢和选择你们的产品的。 也再次提醒任何企图扰乱社区网秩序的商家,我本人及各位版主和我们的论坛始终把业主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任何违背论坛规定的行为都会被禁止的。
最后谢谢各位邻居对社区论坛的支持!
我爱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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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中广网 2007-10-26 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 昨天 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昨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修正案草案第76条摘要
●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东方早报:从“撞了白撞”到司机赔10%
这三年来,修改“新交法”第76条“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立法建言一直未曾中断,尽管朝令夕改是立法之大忌,但立法机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显然已无法漠视从不同渠道提交上来的批评和建议。在“新交法”施行仅三年之际,第一份修正案已不得不提交审议。据新华社报道,在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新交法”修正案草案直指争议重重的第76条。对机动车撞人的责任额度,草案规定如机动车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可以预料的是,这一修正案草案在审议过程中还将引发更激烈的争议。多元观点的充分表达,立法博弈的日益深入都将直接考量立法者的立法智慧。
从法律层面看“新交法”修正案草案,无非两个问题。一是“新交法”第76条该不该修改?二是该不该像草案这样修改?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对贯穿“新交法”始终的“以人为本”我们理应肯定。事实上,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识。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新交法”基于《民法通则》第123条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撞人承担责任,本是立法应有之义。然而,机动车一方对撞人担责并不等于担全责。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承担与其过错,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新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喧嚣一时,沈阳等地还一度将此原则制度化。对于这一既有违《民法通则》又有违人本价值的违法之法,“新交法”确有“矫枉”之责。然而“矫枉”如果过正,不但无益于理念的转换与纠纷的解决,还会加剧矛盾,衍生出新的立法和执法问题。76条仅仅规定了“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实质上并无规定违章行人的责任承担,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撞了白撞”并未因“矫枉”之法得到纠正,而只是倒置了责任主体。“矫枉”的结果实质是以另一种不公代替了前一种不公。因此,修正76条确有必要。
再来看此次提交审议的“新交法”修正案草案。我们已注意到,有不少网友质疑草案中将机动车的赔偿限额定在不超过10%是对机动车一方的过度宽容。一个旨在矫正“矫枉过正”的修正案草案又有“过正”之嫌。这的确是立法机关应该高度警觉并应予以充分重视的地方。但我们也想对网友指出,草案的10%是建立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这一基础数据之上的。由于交强险的保费是由机动车一方缴纳的,事实上,机动车一方在撞人责任中承担了交强险赔付限额再加超出部分的10%,对大多数个案而言,这接近甚至超过了五成责任,较之“新交法”中语焉不详的“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其进步意义。之所以只为机动车一方规定一个责任上限,而不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个案纷繁复杂,双方或多方的责任认定须综合行人违章的程度、现场道路资源的配置以及司机采取的合理避让措施等等因素来加以考量。事实上,很多机动车撞人事故中,并非机动车与行人这两方的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设计部门等漠视行人路权,以极不合理的人行横道(天桥)分布逼迫行人违法,也是事故的诱因之一。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又应是管理的文明。“新交法”在完善行人与机动车这两方责任的同时,似乎还忽略了对路政和交通负有管理之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当然,也许这更应该是相关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责任法得到体现。
也说“撞了白撞”、“机动车负全责”两个极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应当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10月24日新华社)。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调整人、车、路三者关系的问题上,明确了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大于机动车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化。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大概由于此处的“但是”语义笼统,容易被忽略,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调宣示保护行人的主旨,这条规定很快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而招致广泛的批评。不少批评者认为,“机动车负全责”维护了一些有过错的行人的利益,却把一些无辜的机动车司机推向了“深渊”,是一种严重的权利保护失衡——行人是人,机动车司机也是人,“以人为本”既包括以行人为本,也应当包括以司机为本。
此次道交法修改,细化了在行人有过错的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规定机动车一方若无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10%,与原来的“机动车负全责”相比,虽然偏重保护行人的思路没有变化(因为行人在交通格局中仍然是弱势一方),但对机动车一方利益的保护有所加强。这可以视为对舆论和民意的回应,也显示了公众参与在法律制定中应有的影响力。
在这里,有两个极端的“标准”值得一提。一个是2000年前后包括沈阳在内的20多个城市先后颁布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即民间所称的“撞了白撞”;另一个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负全责”。如果说“撞了白撞”无视行人的权益的话,那么“机动车负全责”则不利于对司机权益的保护。
法律犹如一个钟摆,在民意的推动下,在立法者的权衡下,在某些“极端”之间来回摆动,体现了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互动;博弈、互动的结果,有助于立法者对事理、情势、全局进行更加理性的认识与把握。不要“撞了白撞”,也不要“机动车负全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所体现的法治理性,对我们今后的法律制定、政治决策和公众参与都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舒圣祥: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年而修的反思
作者:舒圣祥
据本报昨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前各界广泛关注的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修正,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从立法之初,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的3年以来,围绕第76条的社会争议一直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类似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应该说,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在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使该条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因此,这次修正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疑惑在于,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不过三年时间,为何当初在立法时未能直接做出这样的规定?要知道,关于第76条的争议并非法律实施后才产生的新问题,而是早在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争议,那么,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得以通过的?我们是否应该从交通安全法“三年而修”中得到什么启示和反思?
一部法律实施才三年就立即修改,速度不可谓不快。这当然首先体现出了立法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严谨立法的理念。但是,只要法律已经正式实施,即使修正速度再快,也必然不可避免地使很多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关于第76条的案例,媒体已经报道过很多,他们已经走完法律程序的判决书,不可能因为三年后的修正而更改。因此,立法行为应该分外地民主、科学和审慎———如果当初制定法律时面对争议条文更为审慎一些,那么交通安全法也就不会“三年而修”了。
而且,法律在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再次修改,会给公众带来不稳定的感觉,乃至对立法的科学性产生怀疑,从而很不利于培养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情。很大程度上,立法的高质量正体现于法律的稳定性;而高质量的立法必然首先需要基于完善的立法程序。与其让备受争议的法律勉强通过,不如暂缓通过的时间,在更大范围内广聚民智,以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开门立法。一定意义上,如果当初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备受争议的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也许就不会以那种模糊的方式出台。
是的,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因此在法律颁布之后,用迅捷的反应直面社会的争议,永远要比置社会争议于不顾的回避与固执要好。但我仍然希望,能将这种迅捷反应提前到立法之初,从而尽量减少发生法律“三年而修”这样的事情。
你说我说:网民观点不一
山东济南网友:我也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但是我觉得这种做法不合理!毕竟行人和机动车相比是弱势群体,我们为什么要将这样的责任让弱势群体承担,现在驾驶员的道德还不足以支撑这条法律,我们不应该将约束转移到弱势群体身上,这样的约束还是应该在机动车一方,这样才能保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和谐!
陕西西安网友:交通事故中的危险来自机动车,不论行人是否违法,机动车都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1、先有人,后有车,车是为人服务的,所以人有优先行路权;2、行人与行人在路上相撞最多头上撞出一个包,而机动车和行人相撞,受伤的必定是行人,所以行人是否违法,机动车都得承担责任。
广西南宁网友:难道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只是乱穿人行道那么简单?驾车人的生命就不是生命?乘车人的生命就不是生命?如果赔偿比例过高,驾车人会习惯性地避让而引发更大的事故,对于违规的行人拍拍屁股就走了?
广西柳州网友:你见过翻隔离栏的吗?你怎么让?有哪个司机愿意撞人?不是不让,是让不了。我见过斑马线就在十几米外,他就是要翻隔离栏!为什么有人想得赔多点?那些人都是平时不遵守《交通法》的人,如果他是遵守的,根本不必在这里争,就算赔1亿都跟他没有关系。因为他根本不会因违反《交通法》而被撞伤或撞死!那些不遵守《交通法》的人就想赔多点,撞到他了,或者有一天他没有钱了,他就可以得赔多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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