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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
请大家上网搜索并关注“依法拒缴养路费被扣车”一案,面对强权和霸权践踏法律大家不应保持沉默!望此案能得到全国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的一同关注。
“公然反法治”的行为,“严厉”地打击了全国人民期望和信赖“法治”的信心。全国人大和全国公民要注意了,应对“公然反法治”的行为有所反应、有所警惕!
当务之急,每一位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都要一同“依法拒缴养路费”,大家齐心协力地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
利益集团利用劫持着的财富煽风点火,混淆视听,浑水摸鱼,坑苦了黎民百姓!使成千上万的人们永远在道德伪善的光芒下前仆后继!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可是利益集团却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暗渡陈仓,使自己率先实现了共产主义;真正辛勤劳动、努力奋斗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辛勤的劳动果实除了法定的付出外,剩余的仅有的“劳动果实”却被利益集团以各种名目强行劫走!造成绝大多数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长期处于水深火热!!!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以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应公路养护资金费改税的实施办法为由,所以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养路费。”——这一认定是极其荒谬的,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的错误理解。不开征新税种就不能在其他税收(26个税种)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中预算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来养护公路吗?必须明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公路作为社会最为基础的公共设施,理应由国家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品质优良的公共产品,即使不另向车主开征任何税,国家也负有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的义务。不过,这时或许有人会问:“有机动车的人若不交公路养护费用的话,用上了没有机动车的人纳税的钱养路,这样公平吗?”事实上,有机动车的人比没机动车的人多交的用路方面的费用可多了:首先是国家长期以来都在向机动车车主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燃油增值税……等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可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征新税种。其次,收费公路的大量存在,机动车便用者在缴纳通行费时也算是再次地支付用路费用了吧! 总之,截至今天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下,征收养路费这一行政行为属违法是个的的确确、实实在在的绝对值。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享有的“权益”远远不止税收这一部分。土地、矿产资源……等等一切均是国家所有的,即全民所有的。国家理应从巨额的收入中“施惠于民”!怎能默许违法征收养路费呢???至于有人说:“只有开征燃油税后,养路费才停收。”这更是“愚民之说”。公道自在人心!是非曲直有目共睹!
养路费的非法征收,这不仅是全中国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养路费者除外)的不幸,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耻辱。 面对强权和霸权,我们不应当沉默,希望全国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一同关注此事件。 在此我以一篇“丧钟为谁而鸣”短文,作为今天的结尾吧! 矿工不断地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用下井; 农民工被欠薪,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是农民; 贫困儿童失学,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孩子还有书念; 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付得起医疗费; 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需种地; 百姓住房被强拆,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 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 妓女被公开示众,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还不会被示众; 但是,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的头上,谁来为我呐喊?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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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鼠硕鼠,无食我黍",历史是人民写的,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的力量是不可抗拒的,以暗度陈仓、混水摸鱼手段窃取人民财产的"鼠辈们"也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谁知百姓钱,张张皆辛苦”。 请大家上网搜索并关注“依法拒缴养路费被扣车”一案,望此案能得到全国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的一同关注。
“公然反法治”的行为,深深地打击了全国人民期望和信赖“法治”的信心。全国人大和全国公民要注意了,应对“公然反法治”的行为有所反应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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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福州汇宝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西园村双安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飞 委托代理人:翁旭明 联系电话:28596819 13015730583 被告: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福州稽征所 所在地址:晋安区金鸡山路27号 联系电话:87315372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解除该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本人翁旭明(身份证号:350103198109134514)于2006年12月份就已向福建省公路管理局法规科及晋安稽征所有关人员咨询过他们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他们均一致答复《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在我提出该条例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时,他们也未能就此事项作出答复。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我的两辆车闽A-X3135和闽A-L0337没有交纳养路费的义务,并向上述单位给予告知,我的认为若有错请向我送达法律文书,我将以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结果为准。(注:此过程有录音录像为证。) 直到2007年4月20日晋安稽征所向我送达了一份《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我就其到晋安稽征所进行了陈述、申辩,他们也做了笔录,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州稽征处有关领导也知道了这件事。而后,他们也未对此事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2007年9月14日上午十点左右,当我驾驶闽A-L0337小面包车途经六一路立交桥桥面时福州稽征所工作人员,以我“欠公路规费”为由要求扣车,我便把此事的过程详细地向工作人员说明。但福州稽征所工作人员向我告知:“我可以上法院告或向任何政府部门告。”说完便强制把我的车拖走了。 综上所述,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福州稽征所对闽A-L0337小面包车采取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解除该强制措施。 证据资料 一、附光盘一式两份,其内容为: 1、2006年12月25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2、2006年12月25日我致电福建省公路局法规科电话录音。 3、2006年12月28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4、2007年1月5日我致电福州稽征处稽查科电话录音。 5、2007年4月24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6、2007年4月24日我致电福州稽征处稽查科电话录音。 7、2007年9月14日下午我到福州稽征所了解情况的现场摄像。 8、2007年9月17日上午我到福州稽征所与邹副所长理论的现场摄像。 二、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指定停放)凭证KNO、0193580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福建省交通厅出具的《解除扣车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收件单一式两份。 四、晋安稽征所向闽A—X3135车主送达的案号为0000043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我就晋安稽征所向闽A—X3135车主送达的案号为0000043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陈述、申辩材料一式两份。 六、《解除扣车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一份。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福州汇宝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翁旭明 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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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福州汇宝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西园村双安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飞 委托代理人:翁旭明 联系电话:28596819 13015730583 被告: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福州稽征所 所在地址:晋安区金鸡山路27号 联系电话:87315372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解除该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本人翁旭明(身份证号:350103198109134514)于2006年12月份就已向福建省公路管理局法规科及晋安稽征所有关人员咨询过他们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他们均一致答复《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在我提出该条例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时,他们也未能就此事项作出答复。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我的两辆车闽A-X3135和闽A-L0337没有交纳养路费的义务,并向上述单位给予告知,我的认为若有错请向我送达法律文书,我将以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结果为准。(注:此过程有录音录像为证。) 直到2007年4月20日晋安稽征所向我送达了一份《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我就其到晋安稽征所进行了陈述、申辩,他们也做了笔录,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州稽征处有关领导也知道了这件事。而后,他们也未对此事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2007年9月14日上午十点左右,当我驾驶闽A-L0337小面包车途经六一路立交桥桥面时福州稽征所工作人员,以我“欠公路规费”为由要求扣车,我便把此事的过程详细地向工作人员说明。但福州稽征所工作人员向我告知:“我可以上法院告或向任何政府部门告。”说完便强制把我的车拖走了。 综上所述,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福州稽征所对闽A-L0337小面包车采取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解除该强制措施。 证据资料 一、附光盘一式两份,其内容为: 1、2006年12月25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2、2006年12月25日我致电福建省公路局法规科电话录音。 3、2006年12月28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4、2007年1月5日我致电福州稽征处稽查科电话录音。 5、2007年4月24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6、2007年4月24日我致电福州稽征处稽查科电话录音。 7、2007年9月14日下午我到福州稽征所了解情况的现场摄像。 8、2007年9月17日上午我到福州稽征所与邹副所长理论的现场摄像。 二、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指定停放)凭证KNO、0193580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福建省交通厅出具的《解除扣车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收件单一式两份。 四、晋安稽征所向闽A—X3135车主送达的案号为0000043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我就晋安稽征所向闽A—X3135车主送达的案号为0000043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陈述、申辩材料一式两份。 六、《解除扣车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一份。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福州汇宝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翁旭明 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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